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要想分割财产,首先应当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财产,只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个人财产是不能分割的,除非另一方愿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一方。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一般原则:1、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对半分或四六开;2、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以协议约定单独由一方偿还,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二)补偿帮助原则:1、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2、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三)损害赔偿原则:对于以下情况,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惩罚恶意原则: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侵吞另一方财产,对此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对房产的分割
一般原则: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特殊情况:
1、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暂不予分割,待所有权明确后可另行起诉分割。
2、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四、对企业的分割
(一)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且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分割合伙企业的出资,且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财产分割
对于【养老金】的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遗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对于【夫妻借款】的分割,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对于【有价证券】的分割,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对于【军人复员费、择业费】的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