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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9点击:38

婚姻法纳入民法典,解决了长期以来婚姻法是公法还是私法之争,确立了婚姻法的民事法律地位。同时,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结束了法律体系上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行政化”现象,使民事婚姻效力纠纷回归民事,由民事程序统一审理。民法典实施后,民事审判如何审理婚姻效力案件,则面临诸多问题需要研究。

一、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范围

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效果只有四种情形: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未成立婚姻(亦称“婚姻不成立”)。不论因哪种婚姻形态引起的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由民法调整,按民事程序处理。

民法典实施后,民事程序审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离婚和婚姻效力纠纷的具体范围包括: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或确认婚姻存在与不存在之诉)、离婚之诉、离婚无效之诉、撤销离婚之诉、离婚不成立之诉等。

二、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诉讼技巧

(一)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中婚姻当事人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现象很多。使用他人身份结婚,有借用与盗用两种情形。身份被他人盗用结婚者,习惯称为“被结婚”者。无论是盗用还是借用,都是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对婚姻效力的影响都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在于借用不侵害他人姓名权(身份权),盗用则侵害他人姓名权(身份权)。

对于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应当将“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不应将“被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被冒用者”只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而已,其本人既没有婚姻登记的意思和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不能成为婚姻当事人。否则,使用他人身份重婚,则是他人重婚,“冒用者”可以脱罪。因而,不能机械地把“被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

(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适用

要善于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其他不适法婚姻。没有纳入法定无效婚姻范围的其他不适法婚姻,不仅涉及婚姻有效与无效,也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存在与不存在)。如常见的“被结婚”,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还有很多登记程序违法或程序瑕疵婚姻,首先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然后才是业已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因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是解决此类婚姻的有效手段,要善于适用。

(三)婚姻效力纠纷合并审理的适用

审理婚姻效力纠纷,要善于适用合并审理。一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不能拒绝离婚与婚姻效力审理,要善于将二者合并审理,一并解决。即先审理婚姻效力,婚姻成立有效者继续审理离婚,婚姻不成立或无效者,则直接确认婚姻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也可以将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为先位诉讼,离婚之诉为备位诉讼,当婚姻无效之诉不成立时,则审理离婚之诉。

二是要善于将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婚姻效力争议合并审理,包括本诉与反诉、变更、追加请求的合并审理。如原告提起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被告可以反诉婚姻成立。又如有的“被结婚”者被他人起诉离婚时,“被结婚”者可以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因为离婚要以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被结婚”只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与他人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被结婚”者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请求成立,对此应合并审理。

在民事程序中合并审理婚姻效力,可以将离婚与婚姻效力纠纷“一网打尽”,一次解决,高效便捷。

三、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法律适用

由于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对法定无效婚姻均有规定,法律适用比较好把握。这里主要介绍其他不适法婚姻效力的判断与法律适用。

(一)结婚登记中其他不适法婚姻效力的判断与法律适用

对于没有纳入法定无效婚姻范围的其他不适法婚姻,应当从严掌握无效要件,不要轻易否定婚姻效力,只有极少数不符合婚姻本质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或不成立。

1.对于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形,应根据有无共同生活的结婚目的区别对待。对于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只要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一般不要否定婚姻效力。如未达到婚龄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达到婚龄后不得宣告婚姻无效。因为无效情形消失后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包括达到婚龄的情形,这在逻辑上也应包括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在内。未达到婚龄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在性质上与涂改年龄、伪造户口或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具有相同性质,即都是在结婚年龄上造假,只是手段不同而已。不能认为涂改年龄或其他伪造虚假身份结婚后达到婚龄婚姻有效,而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达到婚龄后则婚姻仍然无效。

对于不以共同生活目的,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结婚骗取钱财者,在性质上属于可撤销婚姻,可类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处理。因为两者在性质上都属于欺诈行为。可撤销婚姻所侵害的是当事人私权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诉请撤销婚姻。当事人在除斥期间诉请撤销婚姻的,按撤销婚姻处理。当事人诉请离婚或超过除斥期间的,按离婚处理。

2.对于他人代理婚姻登记的,应根据是否违反当事人结婚意愿判断婚姻是否有效。不违背结婚意愿的婚姻有效,违反当事人结婚意愿的,在性质上属于可撤销婚姻,可类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处理。

3.对于未完成结婚登记必要程序(包括办理结婚登记中反悔拒不领取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程序手续不完备,无法证明已进行有效婚姻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婚姻不成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处理。

4.对于通谋虚假结婚,可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处理。通谋虚假结婚,是指双方合谋以不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假结婚。假结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骗取婚姻所享有的政策利益或实现其他个人目的。常见的有为了购房、子女上学、银行贷款、获得汽车摇号指标等假结婚现象。假结婚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结婚目的,在客观上没有夫妻共同生活事实,双方实际上不存在婚姻关系。对此,按照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处理,既可以避免与法定无效婚姻冲突,亦能反映此类婚姻的基本性质。

(二)离婚登记效力的判断与法律适用

对于离婚登记效力纠纷如何处理,各国民法大都没有规定,日本民法规定离婚效果“准用于婚姻的撤销”。在我国,可以适用离婚无效之诉、撤销离婚之诉或离婚不成立之诉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适用登记离婚的有关具体规定,亦可类推适用民法典中结婚效力的相关法律条文。

1.对于离婚登记程序已经完成,其登记程序虽有瑕疵,但不违反当事人离婚意愿的,不影响离婚效力,其离婚有效。

2.对于离婚登记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当事人自愿离婚或离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的,可以认定离婚不成立。

3.对于一方雇人冒名登记离婚的,本质上属于违反当事人意愿离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4.对于当事人被胁迫登记离婚的,可类推适用民法典被胁迫结婚的规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5.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登记离婚的,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隐瞒疾病结婚的规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因为这种情形主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隐瞒配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疾病所致。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理解离婚意思和效果。对于虽有智能障碍,但能理解离婚意思和效果者,应当认定有离婚行为能力,其离婚有效。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离婚时神志清楚的,亦应认定离婚有效。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