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房归谁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全部赠与女儿怎知父亲反悔法院这样判决
崇左市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三套房子赠与女儿。由于父亲离婚后单方反悔,想撤销赠与,女儿遂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将三套房子赠与女儿的条款有效,三套房子归女儿所有。
离婚后,父亲单方反悔
崇左男子陆某和女子蓝某原是一对夫妻。2002年9月,女儿小丽(化名)出生,夫妻俩在崇左市购买了三套房子。2020年3月16日,陆某和蓝某因感情破裂,夫妻俩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归小丽所有,其中一套房子由陆某居住,另外两套房子由蓝某居住。
离婚后,其中两套房子由陆某居住使用。同时,这三套房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因陆某单方反悔,拒不配合小丽将三套房子变更到其名下。
2021年10月,小丽诉至崇左市江州区法院,要求陆某配合其办理变更手续并交付房屋。在庭审过程中,小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陆某将三套房屋交由她实际使用。
父亲反悔,欲撤销赠与,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法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单方撤销不予支持
在庭审中,陆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蓝某暴力胁迫下签订的,向小丽赠与房屋并非其本人意愿。
母亲蓝某则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并没有对陆某采取暴力行为。
法院认为,陆某与蓝某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发现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故协议中关于将三处房产赠与小丽的条款亦合法有效。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陆某欲单方撤销赠与,在共有人蓝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以支持。
同时,离婚协议中虽未明确过户事宜,但房产赠与小丽的后果,即小丽成为房产所有权人,因此小丽有权要求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陆某与蓝某应予协助。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三套房子归小丽所有,陆某、蓝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小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可撤销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星宇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如甲方说赠与乙方10万元,交付前甲方反悔不想给了,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再比如,甲方赠与乙方一套房,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甲方反悔了,不赠与给乙方,也是可以的。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在法律上来说,是有效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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