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间借贷纠纷的阴阳调解书
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诉之法院后进行调解。孰料法院存档的《民事调解书》与当事人手头的《民事调解书》竟然有多处不同。
东莞市江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蔡锦江在2011年借款人民币2965万元,截止到2013年4月,应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高达人民币7500万元。
蔡锦江与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未满,法院就开始立案并强制执行。律师按法定程序去法院调阅卷宗,发现竟有两份案号相同的《民事调解书》,以及两份《协议书》……广东省东莞市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令人唏嘘。
借贷惹来的官司
广东省东莞市的蔡锦江,独资注册了东莞市江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江业公司),在东莞市塘厦镇投资兴建江业商业大厦,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
因建设大厦资金周转困难,蔡锦江于2011年12月9日与东莞当地人罗伟东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规定:蔡锦江向罗伟东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到账2965万),时间是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借款条件为月利息5%,其中3%以融资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直至所借款项还清之日止,并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另外2%作为借款利息支付,直至所借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所借款项半年内未还清,每天按照3‰支付违约金,直至所借款项还清之日止。
蔡锦江以自己拥有100%股权的江业公司作为质押,与罗伟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陈淑君(蔡锦江妻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江业公司的经理林焯幸作为借款资金的监管责任人,承担监管责任。
由于蔡锦江未能在上述《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罗伟东于2012年9月26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简称东一法院)提起诉讼。
蔡锦江的法律顾问何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蔡锦江不用与罗伟东调解,等待法院判决即可。因此蔡锦江明确告知东一法院不同意调解,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罗伟东诉状里的第四被告是林焯幸。后来罗伟东主动放弃追究林焯幸的监管责任,但要求林焯幸说服蔡锦江调解结案。
此时,何斌也一改初衷,力劝蔡锦江与罗伟东调解结案。因此,蔡锦江同意调解,并多次约何斌一起去法院参与调解,但何斌以自己忙为由拒绝,而叫其同事谢红生律师与蔡锦江一起去调解,并把谢红生当作陈淑君的委托代理人。
2012年10月31日,蔡锦江与谢红生和罗伟东及其代理人在东一法院进行调解。期间,蔡锦江将罗伟东代理人所起草的《协议书》内容告知何斌。何斌在电话里告诉蔡锦江,在江业公司没有盖章的情况下,签了这份协议是无效的,极力劝蔡锦江与罗伟东签订《协议书》。而当时谢红生反对签字,明确提醒蔡签字是有效的。
何斌又与谢红生电话沟通了长达半个小时。最后,谢红生、蔡锦江分别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谢红生在签名后面加注“陈淑君代理人”。
东一法院根据2012年10月31日由蔡锦江、陈淑君的委托代理人谢红生、罗伟东及其代理人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制作出(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786号一份《民事调解书》(简称第9786号调解书)。蔡锦江共需赔付对方本息4786万元人民币。
两份蹊跷的《民事调解书》
2013年4月3日,蔡锦江接到东一法院《执行通知书》,发现赔付金额为6784.491万。蔡锦江重新聘用廖律师为代理律师,廖律师按法定程序去法院调阅卷宗,发现竟然出现了两份文件号均为(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786号的《民事调解书》和两份《协议书》。
法院存档的《协议书》和《民事调解书》与蔡锦江手上持有的《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各有几处差异。
《协议书》的签名和内容都有所不同。
签名上,蔡锦江持有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的《协议书》有罗伟东及其代理人刘燕的签名,也有蔡锦江本人及陈淑君的代理人谢红生签名。而法院存档的、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没有蔡锦江及陈淑君代理人谢红生的签名,仅有何斌签名及罗伟东及其代理人刘燕的签名。
内容上,存档的《协议书》中增加了“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13年6月30日付清”及“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以双方签订的本协议内容为准”的内容。
同时,蔡锦江持有的《民事调解书》与存档的《民事调解书》除了字体、格式不同,内容也有差异。
蔡锦江持有的《民事调解书》与存档的《民事调解书》相比,前者陈淑君的委托代理人只有谢红生一人,而后者除了谢红生外,另外以校正章的方式增加了何斌;后者增加了“上述款项,被告同意于2013年6月30日付清”的内容,前者无此内容。
廖律师发现,2014年12月4日的开庭传票没有送达给原告的记录;送达给被告的方式只有张贴在蔡锦江、陈淑君的家门口的照片复印件,没有送达时间和送达人。
廖律师表示,代理人何斌存档的蔡锦江、陈淑君以及江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都是在蔡锦江、陈淑君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何斌伪造的。
2014年10月9日,陈淑君的委托代理人谢红生律师发表声明称:“本人在2012年12月4日并未到东一法院参与调解。”而存档于法院的2012年12月4日的《民事调解书》上,却赫然写着谢红生为参与调解的律师。
让人费解的司法文书
东一法院依据执行的《民事调解书》(伪造的调解书)明确写着“上述款项,被告(指蔡锦江、陈淑君及江业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但东一法院在2013年4月3日就作出了《执行通知书》(案号:(2013)东一法执字第3849号)。
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以及查封江业商业大厦都在2013年4月3日(即《执行通知书》下发日)完成。在执行通知书中没有给蔡锦江一个自动履行期限,而是要求即时支付。
蔡锦江发现,东一法院第二次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存在严重问题,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理现象,于是分别向东一法院的执行法官、信访部门、监察部门及正副院长提出书面反映,但都没有得到回应。
记者于近日到东一法院就此案进行采访,法院研究室李主任和信访李科长均表示,法官是依法办案,不存在违规行为。
执行背后故事多
蔡锦江告诉记者,自从2012年10月31日到法院签署《协议书》,虽然法律顾问何斌谎称没有江业公司的盖章协议无效,但他一直想办法尽快还钱。蔡锦江认为只有抓紧江业大厦的装修工程,完工后便能到银行贷款归还罗东伟。
2013年,江业商业大厦的装修工人春节前3天才放假。那时,大厦部分商铺已完成招商,再有两个月即可完工开业。
蔡锦江与罗东伟曾一起去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办理贷款事宜,该行已答应江业大厦开业后可放贷款8000万,首期放款3000万。但此时,罗伟东经常带一些闹事人员,以讨款为名干扰大厦装修工作,并扬言:“再花300万给法院,即可把整个江业商业大厦查封拍卖。”
蔡锦江以为借贷已进入司法程序,本人也在积极履行,对罗伟东的话不以为然。然而,未等大厦装修工程完结,2013年4月3日(即《执行通知书》下达之日),法院便查封了江业商业大厦,并发布拍卖公告。
2015年1月15日,东一法院将银行评估价值为1.3亿的江业商业大厦以2900万起价,最后以4900万元落槌。整个拍卖过程不到半小时。
“整个拍卖过程时间短暂仓促,这分明是不给蔡锦江还款的机会,以达到霸占江业商业大厦的目的。”廖律师愤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