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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在一起十二年没领结婚证孩子十一岁男方出轨与其解除关系后我能分到房子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5点击:47



相逢十二载,

一别万重山,

有了外遇的你一去不返;


没有结婚证,

育子十一年,

如若离婚,

我能否分到房产?

1

Q1

在男方家过了12年,孩子11岁,因当时他去韩国打工了,所以没领结婚证,之间一直催他回来,男方不回来,后发现在外面外遇了,家里两套房产,都登记在男方名下,我和孩子现住一套,如果离婚,有我们的房产吗,如何解除关系?

A1:

你好,现根据你所问的解除同居关系和财产分配问题作如下分析解答: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你们是2006年左右开始同居,而且期间并未结婚登记。你们之间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想要分开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协商一致即可自行解除关系。

其次,如果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是由男方的个人财产购买,那这两套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是不得请求分配的。如果该房屋是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相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该双方共同所得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你可以主张分割该房。

最后,建议两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可以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分配。如果就财产及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你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以上就是对您问题的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

Q2

2012年拆迁,当时全家就补偿的50万钱和3套房做出了分配,父亲2015年去世,继母当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在下葬当日翻脸拒不承认协议,2017年房子下来,村委会不管协议直接将3套房子写在继母一个人的名下。 现在应该依据什么打官司?

A2: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无法判断被拆迁的房屋属于你父亲个人所有的财产还是与继母共同所有的财产,接下来分情况为你分析:

首先,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而且分割协议由你父亲的签署,那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可以要求按照协议内容来分割房产和补偿款。协议中涉及你父亲的拆迁补偿份额,对该部分财产应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由你父亲的父母、子女和继母等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

其次,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你父亲和继母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你父亲所签订的协议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分配,该协议只能部分有效。你的继母并未在协议上签字,所以该协议中若涉及继母财产的分配部分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属于你父亲的财产部分可以按照协议来分配并依法继承,但是属于继母的财产部分就不能按照协议来进行分配。

如果家人对拆迁补偿款和房屋的分配确实存在较大分歧,建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配,根据法院的判决来最终明确财产的权属。另外,如果你认为登记机关房屋权属登记错误,也可以直接通过申请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3

Q3

我的一个同事(以下简称A)和他的表哥(以下简称B)同在一个工厂工作,B进厂大约15天,A进厂3天,第3天时由于A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B手指受伤,情节稍微严重,已在当地住院治疗。请问:⒈A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吗?2.B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A3:

你好,A无需承担医疗费用,因为B的情况属于工伤,应当走工伤程序解决,A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单位赔偿后,若向A追偿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B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显然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虽然是因为A工作失误造成,但B的受伤是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构成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见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在实现条件上,(一)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二)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在实现方法上,(一)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二)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

Q4

请问我的户口本在我十多岁时被我一个堂哥借去用了一下,相隔二十多年了,这才发现他一直用的我的户籍信息,请问我能要回吗?

A4:

你好,建议你和堂哥协商要求他停止使用你的户籍信息,将户口本及时要回或者进行挂失后重新办理。

根据你的描述无法确定你的堂哥利用你的户籍信息做了什么。户籍信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十分重要,尤其是身份证号码,甚至能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避免给你的生活带来不便,建议你和堂哥积极协商,让他停止使用你的户籍信息。如果对方冒用你的信息从事违法行为,虽然你可能不会承担最终责任,但势必会给你的生活造成困扰。

你可以向堂哥要回户口本,并和他协商停止使用你的户籍信息,若对方不愿意返还或者已经遗失,你可以选择向你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如果堂哥依然利用你的户籍信息从事某些社会活动,给你的生活造成不便甚至不良影响,鉴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建议先好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你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停止侵权。

5

Q5

我与某个公司签订了五年合同,因公司需要培训我考取了相关证件用于挂靠,现在想直接辞职,那些证我也不要了,押的一个半月的工资也可以不要,但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打辞职报告,同时违约需缴纳违约金与培训的相关费用,如果不想干直接走的话,可能会遇到哪些法律上的问题?

A5:

你好,你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打辞职报告,若直接走,则可能面临不必要的赔偿。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方式,若不按照规定解除,直接走,则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且该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违约金。故你正常离职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违约金,且承担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故你不必担心承担过高的培训费用。若直接走,根据该法第90条规定,除此之外还要赔偿因此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