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谈应否接受法院安排的诉前调解程序
既然被称作“诉前调解”,顾名思义该程序并非是诉讼程序,乃是诉讼程序开始前被法院添加的一套程序。与此同时,既然是调解,便需要原被告双方出于自愿而达成一致,才能算作成功,否则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前耗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后获得的是一个调解失败的结果,此后才能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来“定分止争”。由此可见,“诉前调解”程序是一把双刃剑,采用该程序来解决起诉离婚问题有可能会解决当事人的婚姻问题,却也有可能不会获得任何结果。
既然是一把双刃剑,法院为何还要极力推荐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程序呢?本离婚律师认为其最主要的目的并非是要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乃是为了减轻法院自身的审判压力。根据某法院的统计,采用了“诉前调解”程序后,有将近一半的案件在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前便被化解。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化解的含义颇多。比如案件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和解属于化解,再比如还有些当事人被“诉前调解”程序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产生对于诉讼的畏难情绪,而放弃了诉讼。然而,这种放弃会是彻底的放弃吗?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日后是否会再次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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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离婚律师对于婚姻案件的处理经验来看: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省时省力的协议离婚方式,但是当事人却选择了到法院来起诉。这通常说明双方存在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经过法院的审理难以有最终的结果。而“诉前调解”程序难以有双方唇枪舌剑的辩论,更难以有调查、举证质证的经历。因此,难以有对自己所坚持的是否有理、未来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而做出理智的判断。分歧本来就难以解决,加之又缺乏这种判断,指望调解员做一些说教工作就达成调解协议是难上加难的。综上,本律师认为“诉前调解”程序在通常情况下对离婚当事人来说是一块“鸡肋”,而对法院来说则是可加利用的一种减轻审判压力的手段。
既然如此,准备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案件的情况,判断一下“诉前调解”程序是否有用。有用的话再接受法院的这种安排,没用的话趁早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