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现役军人未经我同意不得离婚法院支持
湖北武汉,男子周某是一个农村娃,从小吃苦耐劳,待人真诚。
小周上学期间便品学兼优,大学毕业后,深受现代军事题材电视剧的影响,他决定投笔从戎,进入军营锻造提升自己。
进入部队后,起初,小周身体素质赶不上战友们,很多体能科目考核,成绩都不太理想。
然而,作为一个农民的儿子,小周骨子里,天生有一股不服输的劲,他经过自己的加倍努力,日夜不停地训练,很快就赶了上来。
小周的志向,是留在部队,为了达到目标,他刻苦训练,努力学习,争取提干。
然而,在部队提干,竞争是异常激烈的,除了自身素质外,还有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其他因素。
祖祖辈辈都是农民的小周,在提干的竞争中,败下了阵来。
不过,小周并未气馁,提干虽然失败了,但他还是抓住了另外一个机会,转任了士官。
事业上暂时安稳后,小周的婚姻大事,被提上了日程。
后来经人介绍,小周认识了老家邻县的女子刘某。
两人相识后,彼此感觉都不错,通过手机微信等联系,感情迅速升温。
半年后,小周趁休假探亲的机会,与女子刘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
婚后第二年,女子刘某生下了一名男孩,双方都非常高兴。
然而,周某身在部队,军队管理严格,一年之中,最多只有40天的假期,两人聚少离多,时间一长,女子刘某难免不满,心生怨气。
此时,周某在部队的服役期限,还剩3年,他安慰妻子,让她再坚持3年,等服役期满,他便回家陪她们母子俩。
无可奈何,女子刘某只得答应,然而,周某在部队期间,女子刘某在家无聊时,在网络上认识了离异的单身男子王某。
刚开始,女子刘某并没有其他想法,她只是把王某当作朋友,没事时聊聊天,打发时间。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越聊越感觉相见恨晚。
王某谈吐幽默,知冷知热,经常对女子刘某嘘寒问暖。
就这样,女子刘某很快便沦陷了,对男子王某产生了感情。
在此期间,王某也知道了女子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身份,但仍然与其交往,并很快突破了男女之间的道德底线。
随后的2年多时间里,多处宾馆的房间中,留下了二人的开房记录。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尽管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做得比较隐秘,两人的事,还是被人发现,并一传十,十传百地在当地传开了。
从老家父母亲人等口中得知以上情况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周某气愤不已。
冷静下来后,在部队领导和战友的开导劝说下,周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非常重视,很快便将王某抓获,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明知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同居生活,时间长达2年多,其行为,涉嫌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着,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判决,
此后,考虑到孩子还小,而且自其出生后,一直跟随女子刘某生活,妻子独自带孩子,也不容易,同时这种聚少离多的日子,自己也有错,周某决定原谅她,和女子刘某重归于好。
然而,令周某没有想到的是,女子刘某并不领情,没过多久,她竟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女子刘某提出,自己与周某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因而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随同自己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女子刘某的起诉,周某提出了答辩,称:
1、两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因为自己是现役军人,聚少离多是正常情况。
2、自己自结婚后,对原告刘某一直很好,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全部交给了原告刘某用于了家庭开支,自己尽到了丈夫的责任。
3、自己是一名军人,为国尽忠,婚姻家庭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军人婚姻,有别于普通的婚姻,应特别对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周某作为军人一方,存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因此本案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不准许本案女子刘某和周某离婚,驳回了女子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本案“男小三”王某,明知女子刘某是“军嫂“,仍然挖军人婚姻墙角,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破坏军婚,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男子王某,明知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周某的妻子,仍然与其同居生活,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现役军人,不包括复转军人以及在军队工作的没有军籍的人员,如工勤人员等。
现役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他们为国尽忠,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
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地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刑法》对军婚,是给予特别保护的,对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这有利于稳定军心、让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
本案中,男子王某离异后,再找女朋友无可厚非,但是千不该万不该,不应该在明知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周某的妻子的情况下,而与其同居生活,保持不正当关系。
男子王某的行为,毫无疑问的,属于故意破坏现役军人周某的婚姻家庭,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二、对于破坏军婚罪,有人提出,该规定中的“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这个“明知”如何判断?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其并不知道是军婚,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明知”,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明确地知道。
即被告人明确地知道,其插足、破坏的就是军婚。
比如,本案中的男子王某,和女子刘某交往时,便知道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周某的妻子。
2、生活中的感知和判断。
即使对方没有明确告知,但从生活交往中,可以感知和判断出来。
比如见到了对方与家人的合影,照片等,从中猜测到对方系军婚等。
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对被告人的“明知”,予以认定。
三、军婚非儿戏,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可以离的,国家法律给予军人婚姻特殊的保护。
军人承担着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内部安定团结的神圣使命,是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
基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国家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从刑法的角度看,法律针对军婚,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民法上,对于军人的结婚、离婚,都有着不同于普通婚姻的特别规定。
首先,军人结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经过所在的部队批准。
对于军人的配偶,结婚前,还必须通过部队的政审后,才允许与军人结婚。
对军队干部的配偶,要求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现役军人离婚的,军人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军人离婚申请时,应查阅部队的相关证明后,再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女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现役军人丈夫周某离婚。
是否准许离婚,需要看男子周某的意见。
在法院审理期间,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因而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女子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四、本案现役军人周某不同意离婚,且其不具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过错”,依法应判决不准许离婚。
首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军婚”,指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
什么是“现役军人”?
根据相关规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现役军籍,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具体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现役军籍的军人。
退伍、转业、复员军人,不属于现役军人。
本案中,女子刘某的丈夫周某,是现役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子刘某要求离婚,须得到其现役军人丈夫的同意,方可离婚。
除非其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役军人丈夫周某,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为“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具体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本案中,很明显,女子刘某没有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现役军人丈夫周某,存在以上情形。
法院也就无法认定,现役军人周某,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败诉的不利后果,应由女子刘某承担。
最终,本案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驳回女子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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