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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偷拍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4点击:92

在很多离婚出轨案件中,一方诉称对方存在出轨的行为,那么就需要拿出铁的证据,我们法庭是只相信证据,不相信我们所说的。那么在很多出轨案中,由于证据涉及到第三方的肖像或者涉及双方的隐私,针对于偷拍录拍的视频、图片等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偷拍录拍证据能否使用,必须满足三性

  首先,需要明确,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属于七种法定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其次,被法院采信的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个原则。再次,我们开始讨论偷拍偷录取得的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问题。第一我们偷拍录拍的一般都是照片或者视频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类型就可以,再者我们看证据能不能被使用,就必须要满足证据的三性,最后再看偷拍录拍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能不能证据对方存在某种行为。

二、哪些偷拍录拍的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1、场合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在公共场合拍到丈夫和第三者搂搂抱抱的,虽然说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也属于是偷拍的图片视频,但是由于是公共场所以一般是可以使用的。再比如自己家里安装了监控,然后丈夫趁自己不在家与小三私会,那么拍打的视频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自己家里没有侵害到他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是直接冲到小三家,拍到丈夫和小三在床上滚床单的裸照,那一般是会被排除的。

  2、手段问题:使用了非法的手段偷拍或者偷录的两人亲昵的照片、视频,那么其是不具备合法性的。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摄像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总结:偷拍录拍的证据能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审查偷拍录拍的图片、视频有没有侵害的他人合法权益、有没有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威胁、胁迫取证,最后就是有没有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