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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会丨委员建议将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30点击:17

江苏省政协委员周国翠向正在召开的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而不是限于诉讼阶段,既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调解作用,又能更好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周国翠表示,设立“离婚冷静期”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但在执行中有些流于形式,当事人等待的三十日里自身可以做什么,民政部门可以做什么,没有详细指引或建议,多数地区也没有配套措施,给予当事人帮助和指导。

她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并将该机制引进到民政部门,而不是限于诉讼阶段。同时,创设由第三方介入的疏导机制,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和机构如心理咨询师、律师、妇联、儿童救助机构等,还可开设婚姻指导课程,在“冷静期”时介入,对当事人加以疏导和调解,帮助其真正实现“冷静”。

她建议,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先正面疏导,告知“离婚冷静期”内可提供的配套服务,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形下提供服务。对可以挽回、矛盾不大的婚姻情况可增设“亲友调解员”,申请离婚时双方各自携一位亲友到场,参与调解并签字。民政部门可以就结婚时长、离婚原因、双方过错等,综合考虑决定冷静期的时长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