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离婚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因为缺少尊重沟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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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婚姻中常常有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夫妻发生矛盾后,一方要么直接提出离婚,要么一走了之。
当然,有些婚姻中遇到的问题,确实只能选择离婚或一走了之,但还有不少的夫妻,往往只是为了争一口气,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下面的这份离婚纠纷案例中,夫妻发生矛盾之后,男女各自外出,3年就这样过去。
夫妻遇到矛盾,外出打工就能解决问题?
(书写君对其中涉及的姓名、具体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其中拗口的句段进行口语化调整,便于大家阅读)
原告: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男方)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1、婚生子2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2孩。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不合,原告(女方)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及判决
原告(女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身份及双方生育情况。
被告(男方)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和提交证据,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为核查被告去向,法院依职权到xx县进行了调查,村干部表示被告(男方)已经很久没有回村里了,去向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10月办理结婚登记。
2009年生下大儿子,2014年生下小儿子,两个小孩现随原告母亲一起居住生活。
2017年原告(女方)外出广州打工,双方之间缺乏沟通,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请。
法院认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了很长时间,感情基础比较牢靠。婚后双方虽出现矛盾,但只是因为双方缺少尊重、沟通、理解。双方对婚姻问题应慎重对待,只要正确面对当前存在的家庭问题,相互尊重、沟通、理解,完全可以改善夫妻关系。
综上,原、被告双方有婚姻感情基础,且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女方)主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暂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女方)要求与被告(男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女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写君的两板斧情感解读
案例中的这份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很简单,只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不合。”
那书写君也就将这个离婚理由作为基础,那么仅仅因为家庭琐事,而后产生矛盾,就这样的原因选择了分开来逃避,这样值得吗?况且还有两个孩子。
书写君认为,因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选择分开是最错误的选择,为此还准备了两板斧分析,给大家破开这情感的迷雾。
第一板斧:解决家庭琐事的矛盾,不能只盯着琐事争论。
夫妻争吵,除了一些底线上的问题,更多往往都是因为家庭琐事。
但大家在面对家庭琐事而引起的夫妻矛盾时,最容易犯错的地方就是一味陷入那件特定的琐事之中。
书写君一直引导大家对待夫妻情感问题,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要纠结在琐事之上,一定要看到这个矛盾的本源。
只有当你理清问题的本质后,你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避免出现在之后生活中,出现一件又一件,层出不穷的琐事。
第二板斧:当确实不想再解决,那就直接去离婚。
另一方面,解决家庭琐事而产生的矛盾,这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精力,而这也还要因个人能力而受限。
比如我们经常看电视上的婚姻调解节目,上面的嘉宾往往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很有效、很简单的方法,这些方法是有用的,但因为其本质不是当事人所思考出来的,最终能够解决的也只能是其中一个问题。
更何况,在面对家庭琐事时,当事人愿不愿去解决呢?换句话讲就是,当事人还有没有爱!
所以,当确实不想再解决家庭琐事而引起的矛盾时,那就直接离婚去吧,因为迟早也会是这样的结局。
书写君希望能够借用失败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为大家解决心中困扰!如果您认同书写君的观点,请加个关注,便于大家观看书写君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