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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咋认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7点击:44

2014年,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清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某一审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

其上诉理由之一便是:一审法院认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是错误的。

那么,在离婚案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例:夫妻婚后常吵架被判离婚

据原审法院查明,男方吴某、女方李某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13日生长女吴某甲,2007年1月20日生次女吴某乙。

2012年4月26日,吴某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10月17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是判决后,原、被告无任何和好之意和行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此后,吴某再次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基础较差。且原、被告自2012年上半年就开始分居,在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次女吴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长女吴某甲由被告自行抚养……

李某不服原审判决,随后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其上诉事实与理由包括: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经相互详细了解并建立深厚的感情,才登记结婚的。婚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了两个可爱的女儿,长女吴某甲,次女吴某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家四人一同生活多年很幸福。只是最近一年多的时间,因被上诉人在外与另一女人发生重婚关系,才导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婚的。根据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基础较差”完全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在家履行夫妻义务,照顾两个女儿日常生活,照料家庭生活。只是,被上诉人单方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吴某则答辩称:经人介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相识后,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便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两人也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形同陌路。

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为了双方都能够摆脱痛苦的婚姻,被上诉人只能选择离婚。

点评:

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不见好转,即视为感情已破裂

2014年2月1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审判结果,是对“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的答复,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2012年4月被上诉人吴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上诉人李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履行正常夫妻义务,亦未见感情好转之迹象。被上诉人吴某再次起诉要求与上诉人李某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离婚是正确的,况且二审中经调解被上诉人离婚态度坚持。

山东智祥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修东磊认为,本案为常见的离婚纠纷,案件情况也属于最常见的类型,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就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只要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尤其像本案第二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当然有的情形还有具体的掌握标准或尺度,比如实施家庭暴力,并非只要存在肢体冲突就认定家庭暴力,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肢体冲突必须具有连续性、严重性,不仅需要具有证据证实为对方所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且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提供报警记录或向妇联投诉记录,必要时还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构成一定伤情,方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记者 林志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