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领取结婚证后再婚也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基本案情
1999年,被告人蒋某被人贩子带到湖南省邵阳市,因为其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人贩子为其制造假身份、假户口,蒋某于1999年11月25日,使用假名张某衫与于某在湖南省邵阳市某镇人民政府民政科登记结婚,二人此后共同居住并生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3年,被告人蒋某因为网络交友渠道结交了被告人郑某,两人合计,毕竟被告人蒋某是用假名登记结婚,身份造假,因此不影响再婚。故被告人郑某在明知被告人蒋某与于某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11月5日,在山东省菏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一同在山东生活并生育一子。
学术观点
目前法律上对行为人使用假身份领取结婚证后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被告人蒋某使用假姓名假户口结婚时并不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蒋某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不合法律规定,故第一次婚姻无效,其与被告人郑某结婚登记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蒋某与于某的第一段婚姻无论是否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布无效或被依法撤销前,此婚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蒋某和郑某明知前一段婚姻关系确实存在,仍罔顾法律,领取结婚证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侵犯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一客体,故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被告人郑某明知被告人蒋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
案件评析
被告人蒋某与郑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未达法定婚龄”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被告人蒋某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与郑某登记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同时,蒋某使用假身份结婚,婚姻关系的缔结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与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情形,被告人蒋某的前段婚姻关系存在法律瑕疵。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没有在婚姻无效情形存在或在可撤销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因此该婚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蒋某与郑某结婚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一客体。
综上所述,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但考虑到二被告到案后有坦白认罪情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