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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学民诉法调解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8点击:7

【锐德法务 研究员 小新】

一、 法院调解

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根据调解协议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说,在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中,均可进行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

1、调解过程一般情况下不公开进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2、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二、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般由审判员一人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审理完毕。主要规定如下:

1、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申请: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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