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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7点击:47

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这个问题,小吴和小张原为夫妻,于200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5号小吴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中记录双方均表示财产自行协商,无需法院解决。2013年5月3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等做了约定,小吴同意自离婚之日起每年提供5万元的经济帮助给小张。直至小张再婚,并且鉴于小吴要求离婚,小吴一次性补偿小张精神损害费10万元,并约定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在案件卷宗内备案留存。后小吴两次向小张分别转款25000元,自2014年再没有支付给小张。

现小张起诉法院要求小吴支付2014年到2020年经济帮助费用35万元及精神损害费1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小吴履行该协议的能力问题。

关于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尽管约定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但双方实际已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达到了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相同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实际成就,故可以认为离婚协议已生效。此外双方均在法院称财产自行协商,并将离婚协议提交法院备案留存。小吴已按协议给付小张5万元,履行了部分义务。从双方实际行为也可以看出二人对离婚协议已生效没有争议。

关于小吴是否有能力履行协议,小吴主张自己生病无能力履行涉案离婚协议,法院认为小吴工作单位自签订离婚协议起未发生变动,故对小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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