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备怎样的效力
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纠纷,法院在整个处理纠纷过程中都可以进行调解。那么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备怎样的效力?
首先,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其次,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法院调解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
(1)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调解书的效力不仅在于解纷,还在于明确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调解书送达生效后,一审判决视为被撤销。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同理,也必须制作调解书。
(2)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不是一律不制作,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例如]
阿帅与阿丽原本是情侣,后因女方家长反对而分手。在二人交往期间,阿帅给阿丽买了很多贵重的首饰,分手后阿帅越想越亏,遂将阿丽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首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阿帅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此时法院仍须制作调解书,否则无法解决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