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离婚冷静期的两个30天
案例
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他们的离婚申请自动失效了。
近年来,轻率离婚的现象有连续增长的趋势。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设置30天的冷静期,是想给予当事人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那么,关于离婚冷静期你知道多少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涉及两个“30天”
第一个30天即“冷静期”,是指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在这期间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个30天是指在“冷静期”届满后,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在此期间如有一方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怎么办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的,第二种是双方都不愿意离婚的,第三种是双方仍然选择离婚的。
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合法有效。如果另一方坚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双方重新协商一致在冷静期届满30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未领取离婚证仍然想要离婚的,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再次向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离婚的。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均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关系继续合法有效。
夫妻双方仍然选择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夫妻双方均不反悔决意要解除婚姻关系,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
提醒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向民政部门申请的协议离婚,并不适应于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离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离婚都需要30天的冷静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如果诉讼离婚中因出现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婚姻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王静怡 王欣婷
责编:张立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