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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忠诚协议怎么起草才有效协议中的赔偿是否真的有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9点击:52

我经常接到关于夫妻之间达成的“不忠赔偿款”、“空床费”、“净身出户”和“青春损失费” 等条款是否可以在离婚时得到支持的咨询。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多的当事人都曾经签订过类似的协议。


不少人为给自己的婚姻最大化的保障,在婚前或婚后发现对方出轨时,要求对方承诺今后对爱情忠贞,不得再有出轨行为,若出轨则赔偿多少补偿金或者净身出户,这类协议俗称“忠诚协议”。

作者经手的案例中,有一部分当事人约定,如果一方同异性有暧昧、发生性关系等,则赔偿对方高达上百万元的赔偿金,甚至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这种约定看似保护受害方,实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何认定一方出轨,认定的标准就有很大的差异,牵手、搂抱是否就是出轨?而认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存在婚外情就更加困难。在法律层面,举证存在很大的难度。

我们先来了解“忠诚协议”的定义。所谓“忠诚协议”并不是法律上的术语,通常来说,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订立的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则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精神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到底是神器还是鸡肋?

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形,婚外情行为的仅包括最严重的两种情形,同居或者重婚,对一般的婚外情行为,并没有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内。全国各地的判例也没有统一标准,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为无效,有的判决对赔偿的金额进行了调整。

由于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为使协议最大可能的有效,我们给当事人的建议是:

第一,忠诚协议必须要约束双方,不能只是对一方的约束。

第二,忠诚协议的内容要合法:(1)限制一方的基本权利,如离婚自由权、人身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2)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比如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3)剥夺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的无效。这条要特别引起重视,不少当事人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就丧失孩子的抚养权或者探视权。但由于该条款直接损害了孩子的利益,剥夺了父母法定享有的权利,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4)对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不能影响一方履行基本义务的能力,比如赡养的义务等。(5)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条件,对过高的赔偿金,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有效的“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可以弥补一方因对方出轨而造成的精神损失,但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最后反而一分钱都拿不到。

净身出户也是被大家常用的约定条款,很多客户认为,一方出轨,出轨方就要净身出户,看似能拿到所有的财产,实则这样的协议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再次提醒广大朋友,切忌约定净身出户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那么协议也就变成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很多朋友问,既然这样约定可能无效,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到让对方净身出户?办法是有的,在此之前本公众号写过一篇文章《配偶出轨,这样做能让TA净身出户》这个办法比忠诚协议更可靠和有效。

最后我想告诉各位朋友的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真挚的情感,夫妻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才是维系婚姻的根本。忠诚协议虽然是一种约束,但毕竟已经偏离了婚姻的本质。因此,不要指望通过协议能够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幸福的婚姻需要双方用心的付出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