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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就无权提离婚条件了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7点击:36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协议离婚的案件。然而,协议的过程却因为对方一再强调:“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无权提离婚条件”而导致协议非常不顺利。

我的当事人(男方)结婚已经三年。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和,对婚姻家庭观念相差甚远。为此,双方频繁发生矛盾,并已于去年开始分居。另外,双方婚后曾以男方的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现该房正处于办理收房阶段。鉴于婚姻马上解体,我建议男方目前不要急于办理收房即产权证事宜,而是先做好离婚条件的协商工作。然而,女方及其母亲虽然口头同意离婚,却对离婚协议书中的条件,尤其是的离婚财产的分割与补偿问题避而不谈,声称是男方首先提出的离婚要求,所以男方无权再提出离婚条件,条件只能由女方来定。而女方的所谓条件就是:让男方先收房并办理房产证加名后另行谈离婚财产的分割与补偿问题。


对于该案目前情况,本离婚律师综合认为:1、由于购房合同为男方独自签署,故开发商只接受男方收房,并且未来房产证也只会先办理在男方个人名下,所以我的当事人对于该离婚案的最主要财产-房产掌握着主动权。这个优势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放弃的;2、女方虽然目前口头同意离婚,但在真正办理离婚手续前,其随时可以反悔。如果如其所愿,房产证加上女方的名字后,女方则会直接占据该房产,然后再以不同意离婚为要挟,迫使急于离婚的男方在财产问题做出巨大让步,届时,男方虽然可能得到离婚的结果,但很可能会遭受大额财产损失,而这个结果是男方根本无法接受的。3、双方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明确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待协议离婚办理完毕后,该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按协议办理对双方都有保障,女方根本无理由不接受该公平且有保障的解决办法。女方不接受的唯一解释只能是女方无诚意,其要求先办理收房与房产证后再谈离婚条件无非是想在离婚前获取优势地位,进而在离婚时获取本不应得额外财产权益。如果男方按照女方及其母亲的要求办理,未来能否顺利离婚都成问题。至于对方所称:“谁先提出离婚,谁就无权再提离婚条件。”则是一派胡言,连离婚条件都不能提,还谈什么协议离婚呢?


鉴于上述原因,本婚姻律师建议男方先拖延几天,看看对方态度是否有转变。然而,仅过了一天,女方的母亲就发来了微信,且态度十分蛮横,不仅再次强调男方先提出的离婚,所以无权提离婚条件,而且声称必须先办理收房和房产证加名,否则会让男方生活与事业均遭受无法估量的损失。对方的态度印证了本律师的判断,即女方毫无公平解决问题的诚意,她们的真实目的就是想要先占据房产而获取优势地位,至于是否同意离婚,即如何离的问题就是她们说了算了。关于这个谈判的筹码我方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放弃的。为此,本律师认为现在应该做的是马上提起离婚诉讼,让对方明白此事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至于我方在财产公平分割的基础上能做多少让步,则只能由我的当事人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