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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6点击:13
案例:王某与李某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王某答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李某协议离婚,就是因为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李某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李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结论: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 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 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 年第 3 辑(总第 55 辑),执笔人:吴晓芳,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4 年版)